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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认定要注意规则

随着“营改增”步伐的加快,一批批原营业税纳税人即将转变身份,跨入增值税纳税人行列。

那么,试点地区纳税人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和规范操作纳税人资格认定呢?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最有益于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税负。

必须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明确: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对于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而对于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于北京等8省市试点开始时间不同,将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例如,北京市国税局规定按照2011年度或者2012年1月至6月缴纳营业税的全部营业额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部分计算。

对于各地区的具体规定,企业还要及时关注试点地区的通告。

“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此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对于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证明符合以上条件,需提供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履行资料审核、实地查验等手续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特别注意的是,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原规定: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对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北京等8省市试点纳税人应注意财税〔2012〕71号废止了“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此政策”。即所有纳入此次试点的行业,均应按照以上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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