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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是经济领域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危害极大。一起合同诈骗甚至会使一家中小型企业破产、倒闭。我们结合执业过程中的一件合同诈骗案,谈一谈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以及如何预防合同诈骗行为等问题。希望对大家,特别是对企业家们有所帮助。

以案说法合同诈骗罪

一、典型案例2014年5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有多份法院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未履行、本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资金又极度短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购买价格为111万余元的玛莎拉蒂总裁汽车,并在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市场租赁门面房,开设门市部,以经营印花布销售的名义,驾驶玛莎拉蒂总裁、宝马等豪华轿车伪装经济实力雄厚等手法,骗得坯布供货商信任,套路被害人货物,然后仅部分支付货款,从而非法占有剩余货款。(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区别(一)主观表现形式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关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民事合同纠纷中,是没有这一要件的。合同诈骗的最后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占有后的财产转为他用或者自己挥霍,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而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的,只是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由于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比如:资金周转困难、购买的材料不能及时到位等,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二者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别。本案中,张某某的主观故意不是通过订立合同合法的做生意,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货款。

(二)客观构成不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表现方面,是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变造票据、开设空壳公司等。而在合同纠纷中,行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条件来欺骗对方,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行为人会夸大自己的能力或条件,虽然也有欺诈的行为,但较合同诈骗轻微得多。本案中,张某某隐瞒自己欠有大量债务的真相,通过豪车、谎言等方式虚构自己实力雄厚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与其形成合同关系并向其供货。

(三)履行合同的态度不同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通常也不具备履行能力,只是单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旦非法占有了他人财产,便会销声匿迹或者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履行合同,更不会归还财产或赔偿对方损失。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诚意和积极性,一旦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会愿意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本案中,张某某将印染后的布低于成本价出卖,所得款项绝大多数并未用于支付被害人货款,并无实际履行合同的意愿。

四、如何预防合同诈骗罪那么,如何有效预防合同诈骗呢?律师提示,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关注:

1、要调查了解对方的资信。如可通过工商部门、银行或者委托律师对对方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注册资金、隶属关系、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司法风险等情况进行调查,还要对对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文件、材料等认真进行查验,防止对方利用假单位、假身份、假证件、假货源来进行诈骗。在确认有良好资信及履约能力之后,再与之签订合同。

2、要审查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除了资金和商业信誉之外,还要审查对方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情况、产品质量、工艺流程等。如果在此过程中能让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会极大地减少风险。如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一步核实对方的征信情况,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专业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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